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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18-10-29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B33010-0203-2018-0648 责任部门:

 

 

 

 

                                                                                     

 

                                                                                      

 

瑞府办发〔2018〕139号

 

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瑞金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

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瑞金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瑞金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

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8〕22号)精神,全面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把校园建成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赣州市委市政府、瑞金市委市政府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综合改革、破解关键问题,建立并完善科学系统、管用有效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将学校安全纳入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党的组织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府、综治部门、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作用,运用法律、行政、社会服务、市场机制等各种方式,综合施策、形成合力。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将可能对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风险隐患全面纳入防控范畴,科学预防、系统应对、不留死角。

坚持依法治理、立足长效。突出制度建设的根本性和重要性,依据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做好制度设计与整合,依托机制创新,依法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与职责,形成防控学校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

坚持分类应对、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不同区域、地方以及不同层次类型学校的实际,抓住学校安全管理中的重点和关键问题,注重区分风险的类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构建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集中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校园安全问题。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强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深入改革创新,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

(一)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健全学生安全教育机制,探索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健全学校安全排查、预警和评估制度。

(二)健全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队伍建设,着力建设安全校园环境,健全警校合作机制,健全相关部门校园安全日常管理职责体系,着力化解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的突出问题,形成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

(三)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建立事故风险分担机制,构建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

四、职责分工

(一)教育部门

1.部署学校安全教育工作。(1)加强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同时纳入日常教育和教学活动中;在全市学校广泛开展各类安全教育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2)实现学校安全提醒教育常态化。坚持推广使用《江西省中小学校学生安全提醒教育每日一播》校园广播系统,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3)开展校长、教师以及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将安全知识作为校长、教师培训必要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并定期组织考核。

2.加强学校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机制。利用网络平台,加强对学校安全隐患、涉校矛盾纠纷的排查。建立安全工作台账,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确定风险等级和隐患等级,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和隐患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建立学校安全警示预警机制,及时提醒和指导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做好各类安全防护措施。

3.统筹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教育部门作为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和校园安全专业委员会牵头单位,要突出重点统筹好校园及周边治安问题整治工作,探索建立校园及周边学生安全区域制度。相关单位要加强工作联动,对校园周边地区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依法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1)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项目建设,或者项目的建设、生产会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2)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3)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4)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的;食品小摊贩在市区的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经营的。(5)学校及其周边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的。(6)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7)学校及其周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不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的;在学校及其周边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的。校园安全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生安全区域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4.强化学校的安全管理。(1)提高办学安全意识,强化办学准入、审批手续管理。压实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加强校园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教育和管理责任。(2)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3)加强对各类校园安全领域的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落实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建立教师安全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对学校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应急处置;指导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防控的制度和措施;指导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风险防范,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严防非法有害信息网上传播等。

5.着力提升学校整体安全水平。加强“四防”建设。加强学校风险防控队伍建设,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培训,教职工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岗位安全工作指南》落实岗位职责和任务;学校按规定配备保安,加强社区、家长合作,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寄宿制学校要根据需要配备宿舍管理人员。配齐各类消防、安防器具,并定期组织检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加快推进心理辅导室和心理健康教师队伍建设。

6.着力化解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的突出问题。(1)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贯彻落实市教育局等十一部门《瑞金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机制。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的制度。(2)协同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涉校涉生违法犯罪行为。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协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惩处。要会同公安部门持续推进“护校安园”专项行动,加强排查整治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加强重要区域和时段巡防,强化校园周边治安联防。(3)加强学生防溺水综合监管。要认真贯彻落实《瑞金市预防学生溺水管理办法》(瑞府办发〔2018〕77号),积极协调、联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推动建立防溺水分析研判制度和联防联控机制,广泛深入地开展重点水域管理及排查巡查,设置安全警示标牌、隔离带、防护栏等设施。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学生防溺水专项行动,指导学校细化学生防溺水工作方案,加强专项督导检查力度,督促学校落实防范学生溺水的各项措施;强化家校对接,指导和督促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履行好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监管责任。

7.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1)督促指导学校健全完善安全事故应对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制度和事故专报制度;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严格按照《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合理协调相关部门组织调查,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及时依法赔偿,理性化解纠纷。(2)健全完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注重矛盾隐患源头治理,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利,做好关键节点、敏感时段、重要保障期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构建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解决途径有:自行协商;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向学校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健全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加强在校师生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解决影响校园安全突出问题的能力。(3)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要大力增强师生、家长的保险意识和教育保险宣传力度,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鼓励各种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二)公安部门

1.加强学生安全区域的治安工作。要在学生安全区域内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完善高峰勤务机制。要加强学生安全区域的治安工作,设置治安“护学岗”,及时依法制止和查处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学生及学校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寄宿制学校、有晚自习的学校,公安机关应加强夜间学校周边的巡逻。

2.配合教育部门健全警校合作机制,推进“护校安园”等工作。要指导学校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内部安保组织机构和安保力量配置,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派出经验丰富的民警,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要立足实际,健全以“护学岗”“雪亮工程”为主要代表的校园及周边安全人防、技防机制和手段,确保能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

3.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打击。要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团伙,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防止发展蔓延。

4.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事故展开调查。对属治安案件的,及时受理案件并依法处理;属刑事案件的,要及时立案侦查。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及时参与对溺水事故的救援,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依法处置“校闹”行为,在纠纷调处过程中,一旦出现围堵校园、殴打侮辱学校工作人员、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时,公安机关应及时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三)公安交管部门

1.加强学生安全区域内交通安全管理。设置交通“护学岗”,依法在学校附近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减速等标志标线,施划人行横道线,上学、放学时段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大校园周边交通整治力度,严厉打击“三无”车辆、报废车辆、摩的载运学生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确保校园周边交通畅通、安全有序。

2.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学校积极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接送学生车辆超员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四)公安消防部门

要督促学校落实、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1.对学校食堂和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要加强监督检查,与教育部门共同指导、监督学校落实责任,保障食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护校行动”。要深入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校园,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净化校园食品安全环境。

3.依法严管学校周边商业网点,加强对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的清理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向学生销售假冒伪劣以及“三无”等产品的违法行为。

4.加强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在学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

(六)卫生计生部门

1.加强对学校疾病防控、卫生保健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和指导,对于学校出现的疫情、饮用水污染等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要及时指导教育部门或者学校采取措施。

2.配合学校做好预防溺水教育工作,帮助学生学习和掌握正确的救人自救常识。

3.严肃查处和取缔中小学校园周边非法行医或以人工流产、性病治疗业务为主的诊所。

(七)城管部门

1.整治校园周边占道经营行为,完善校园周边占道经营日常监管机制,及时制止出店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无证摊点。

2.加强校园及周边墙体、楼顶等户外广告的安全管理。

(八)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1.以校园周边文化市场综合治理作为文化市场管理的工作重点,不断加大校园周边文化市场监管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校园周边文化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规范经营秩序净化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环境。

2.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学生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探索在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建立“技防”代替“人防”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安全上网、绿色上网。

3.强化校园周边文化市场日常监管,坚决查缴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及伪科学内容的各类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游戏软件。

(九)城乡建设部门

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加强对因施工形成的水池、水坑的管理。

(十)城市建设综合执法部门

依法治理依托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一)环保部门

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

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综合考虑学生出行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

(十三)中小学校(幼儿园)

1.加强安全教育。学校要把学生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育和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广泛开展国家安全教育、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反暴力欺凌教育、防溺水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防拥挤踩踏教育、防触电教育、防雷击教育、防电梯伤害教育、网络安全教育、食品安全教育、心理(生理)健康教育、毒品危害知识教育、疾病预防教育和反邪教警示教育,积极开展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学校要坚持推广使用《江西省中小学校学生安全提醒教育每日一播》校园广播系统,实现学校安全提醒教育的常态化。

2.健全学校安全排查预警机制。学校要依托“江西省学校安全工作平台”,逐一建立安全工作台账,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隐患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健全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体系。学校要充分利用家校通、微信群、QQ群和微博等网络平台构建家校即时联系工作网络,逐步建立学校安全风险警示预警机制,及时提醒和指导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做好各类安全防护措施。

3.落实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安全是办学办园的底线,学校要切实承担起校园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狠抓校风校纪,加强校园日常安全管理,做到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到位、管理有方。

4.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门卫管理、校园巡查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校园预防拥挤踩踏管理制度;实验室(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学生点到及请销假制度;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校学生管理制度;校内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报告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有学校自备水源(或二次供水)的消毒管理制度;食品采购验收、贮存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以及食品留样制度,等等。

5.落实学校安全管理措施:(1)安全告知措施,每学期开学印发标准格式入学安全须知,告知学生及家长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等;放假前,印发安全告知单,明确假期时间和安全事项。(2)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实行封闭化管理,上课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校园,严格落实来访人员身份登记制度;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学校门口应当组织门卫、保安、值班校领导和值班教师在岗值守、维护秩序。(3)学生上学上课、放学下课时,学校校内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值守、巡查;在易发生拥挤的通道、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4)在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他集体活动时,学校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专人负责。(5)严格学校教职工聘用准入关口,强化日常管理,对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或者其他工作疾病的,应当及时将其调离相应的工作岗位。(6)要落实专人对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校门口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管,发现交通违规违法行为要上前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予以查处。(7)学校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灾害、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抢险、救助等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6.加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队伍建设。学校应按相关规定,根据实际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除学生人数较少的学校外,每所学校应当至少配有1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受过专门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学校要积极与社区、家长合作,有条件的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寄宿制学校要根据需要配备宿舍管理人员。

学校教职工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相关要求,认真落实安全岗位职责和任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教职工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利用学生体罚等其他人身侵害行为。

学校要按照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即“雪亮工程”)标准,完善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在校园出入口、实验室、危化品仓库、学生宿舍、食堂以及食品加工等校园主要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有条件的要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报警系统,做到公共区域无死角,形成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加大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对接力度,实现校内外安全监控全覆盖、安全防控信息即时共享,不断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信息化水平。

7.及时有效处理学生安全事故。学生在校内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并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第一时间通知受伤害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出现重伤、死亡的,学校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向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教育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学校应当向当地综治办报告。

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发生学生安全事故纠纷后,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纠纷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纠纷的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纠纷处理的人员应当听取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代理人意见,告之事故纠纷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对出现情绪失控,有过激行为的学生及其亲友,应当及时采取心理危机干预等方式稳定其情绪,并视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8.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学校或学校举办者应按规定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向学生摊派。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鼓励学校购买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

(十四)其他有关部门

综治部门要将做好学生防溺水工作纳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指标体系。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水域和事故多发水域的安全管理,在其附近设立醒目警示标志。旅游部门要督促旅游景区加强涉水区域内的警示标志、安全宣传栏的设置和巡查管理。安监部门要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设置重点、危险水域附近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共青团组织要完善未成年人维权服务,积极开展关爱志愿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妇联组织要积极引导家长进行正确家庭教育,协助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电台、电视、报刊和相关网站等各类媒体要加大学生防溺水、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宣传。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推动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基础保障。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明确归口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适当向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范的机构倾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要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整合各方面力量,积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学校提供便捷、权威的安全风险防控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

(三)强化督导考核。学校安全工作是县(市、区)科学发展综合考评“教育发展指数”评定的重要内容,以及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以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查并向社会发布报告。对安全事故频发的,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综治部门要将学校及周边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范围,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不力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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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有关群众团体,驻市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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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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