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18-10-29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B33010-0203-2018-0638 | 责任部门: |
瑞府办发〔2018〕138号
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瑞金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发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瑞金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
(此件主动公开)
瑞金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
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切实做好我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九部门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江西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赣财综〔2008〕1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积极推行发放租赁补贴方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常年受理,一年一审。市房管局设立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窗口,常年受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每年8月至10月对上年8月至当年7月申请对象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公示,11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二)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经审核符合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可在每年清理腾退的保障性住房中摇号选房,摇号未中签对象享受当年的住房租赁补贴。
(三)联审联批,两榜公示。实行市房管局、市民政局、象湖镇联合审查制度,并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申请对象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联合审查组进行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再次公示。
三、申请范围、条件
(一)瑞金市城区(象湖镇)范围内的城镇常住户口家庭。
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瑞金城区(象湖镇)城镇常住户口三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城区(象湖镇)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申请家庭为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4倍(含)以下。
3.申请家庭为无自有商铺、无自有住房,或象湖镇范围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含)以下。
(二)瑞金市城区(象湖镇)以外本市其他乡镇常住户口、在城区(象湖镇)或经开区范围内工作生活满12个月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
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瑞金市范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申请人必须在瑞金城区(象湖镇)或经开区范围内连续稳定工作生活12个月以上(工作生活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下同),申请家庭成员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3.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4倍(含)以下。
4.申请家庭为在瑞金城区(象湖镇)或经开区范围内无自有商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含)以下的。
(三)瑞金市城区(象湖镇)以外本市其他乡镇常住户口、在城区(象湖镇)或经开区范围内工作生活满12个月的特殊困难家庭,包括: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退役士兵、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城镇计划生育特困家庭。
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瑞金市城乡常住户口三年以上。
2.申请人必须在瑞金城区(象湖镇)或经开区范围内连续稳定工作生活12个月以上,申请家庭成员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3.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4倍(含)以下。
4.申请家庭为在瑞金城区(象湖镇)或经开区范围内无自有商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含)以下的。
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独立成户,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及单身子女,可以由申请家庭自行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共同申请人计算在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无特殊原因,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在城区(象湖镇)或经开区范围内有住房或商铺的(经规划建设部门认定为C、D级危房且不允许重建的除外);不如实提供家庭财产、收入情况,或家庭消费水平与所申报的财产、收入情况明显不符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出的,或已享受过住房保障自动退出未满五年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购买营运性或非营运性汽车的(按厂家指导价计算的非营运性汽车原值在5万元(不含)以内、营运性汽车原值在10万元(不含)以内的除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注册申请了企业工商户且注册资本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
四、审核程序
(一)申请受理时间:上年
(二)申请受理资料。申请人可至居住所在地居委会或市房管局住房保障中心领取《瑞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及配套附表,也可在瑞金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打印相关表格,向居住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户籍、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提供其他可证明关系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原件;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租住私房的,提供现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中有外县户籍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证明原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及收入证明。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收入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和收入证明原件、编制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和养老金领取证明;属于低保的,提供低保证复印件;自由职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财产证明。属危房的,由市房管部门或有危房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C、D级危房鉴定报告。
5.申请人签署的如实申报家庭成员、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承诺书。
6.特殊申请家庭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患重大疾病人员需提供县(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出院小结,病种仅限“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工作手册”中规定的18种疾病;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市残联出具的一级或二级《残疾证》;优抚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优待证》;退役士兵需提供服役部队出具的《退伍证》、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荣誉证书》;成年孤儿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城镇计划生育特困家庭需提供卫生和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收入认定原则
1.18—55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从事自由职业的,由居住所在地居(村)委会按不低于统计部门颁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核定,出具收入证明。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出具的本单位员工工资收入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水平标准。
3.家庭成员中有二级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重大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成员中的一名自由职业人员收入认定为零收入。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收入可直接按城市低收入救助标准认定,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四)联审联批
1.申请人按要求填写《保障性住房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至居住所在地居(村)委会,居(村)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住房租赁补贴初审意见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受理的《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市房管局统一整理、录入、汇总申请人信息。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居(村)委会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补齐、完善资料。
2.市房管局统一向市民政、人社、公安、国土资源、扶贫和移民、市场和质量监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征集相关信息,包括:向市民政局征集申请人家庭低保、婚姻及受救济情况信息;向市人社局征集申请人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缴纳、养老金发放信息;向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征集申请人家庭成员车辆信息;向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征集申请人家庭住房信息;向市扶贫和移民办征集申请家庭享受移民安置房及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向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征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向市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征集申请人家庭成员公积金缴纳信息。
3.市房管局、市民政局、象湖镇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联合审查申请人享受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对有疑问的,应上门核查。参与联审的单位分别在《申请审核表》中据实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
(五)公示复议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房管局负责在瑞金市人民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申请人如有异议,可提出异议复核申请,联合审查组对异议进行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再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一次公示时间:每年9月24日—
第二次公示时间:每年10月25日—
(六)摇号选房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住房租赁补贴符合对象。市房管局梳理当年清理腾退的保障性住房房源,并汇同市民政局、象湖镇组织公开摇号。中签家庭安排入住保障性住房,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未中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五、补贴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租赁补贴面积按每人
六、补贴发放
市财政应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严禁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市房管局、市民政局、象湖镇要及时审核确认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和金额,并编制好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表(姓名、身份证号、补贴面积、标准、金额)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房管局、市民政局、象湖镇共同审核确认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据实拨付至市房管局,再由市房管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代发银行代发。
七、工作纪律
市房管局、市民政局、象湖镇要严格按照本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住房租赁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补贴对象基础数据申报的真实性、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杜绝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凡通过弄虚作假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市房管局依法追回;对参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市房管局2522743,市监委252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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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有关群众团体,驻市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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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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